手提氧气瓶配备标准来源

CCAR121.333.E(3)为了对那些由于生理上的原因,在从飞行高度 7600 米(25000 英尺)以上的座舱气压高度下降后可能需要纯氧的机上乘员进行急救护理,在座舱失密后座舱气压高度 2400 米(8000 英尺)以上的整个飞行时间内,应当为 2%的乘员 (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 1 人)提供符合《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》(CCAR25)第 25.1443 条的氧气源。

换算过来就是:

1) 0<乘员人数≤50, 需手提氧气瓶数量 1 个;

2) 51≤乘员人数≤100, 需手提氧气瓶数量 2 个;

3) 101≤乘员人数≤150,需手提氧气瓶数量 3 个;

4) 151≤乘员人数≤200,需手提氧气瓶数量 4 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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